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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6-24 点击数:2069 次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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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温住建发〔2020〕96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雁荡山)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专项行动工作,规范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建设管理,明确示范项目评定标准,发挥示范项目引领和带动作用,我局制定了《温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5日

 

 

 

 

 

温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专项行动工作,规范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建设管理,明确示范项目评定标准,发挥示范项目引领和带动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17〕40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批复2017年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建办科〔2017〕72号)、《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温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在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专项行动工作中,在建筑物范围内进行单项或多项节能改造建设,改造建设后平均节能率不低于15%(或达到折算要求),用电分项计量系统建设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的申报、评定和管理等。

第四条 示范项目优先享受国家、浙江省和我市相关支持政策。市住建局将从中择优推荐申请国家、浙江省能效提升(节能改造)示范认定。

 

第二章  立项申报

第五条 申报示范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栋为最小单位的既有公共建筑或建筑群;

(二)申报项目建筑功能分类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社会写字楼建筑、商场建筑、宾馆饭店建筑、医疗卫生建筑、体育建筑、文化教育建筑、交通建筑、通信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和辅助建筑等;

(三)申报项目应具备收集改造前至少1年完整能耗数据的条件,建筑竣工图纸、用电设备明细及技术参数等文件资料齐全完善,并进行了建筑能源审计;

(四)申报项目按照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编制完成节能改造方案和用电分项计量系统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建设方案,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合理可行;

(五)申报项目节能改造内容包括: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照明与插座系统、动力系统、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系统、能耗监测及计量系统、机电控制系统、炊事用能系统、给排水系统、可再生能源应用及其他特殊用电系统等。申报项目应采取一种或多种的节能改造方式;

(六)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可联合设计、施工、节能服务机构等单位共同申报。

第六条 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温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立项申报表(附件1);

(二)能源审计报告;

(三)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四)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仅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提供)等。

第七条 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择优确定立项项目。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八条 申报项目完成节能改造建设,竣工验收合格且试运营期满后,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示范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温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示范验收申报表(附件2);

(二)节能量核定报告;

(三)用电分项计量系统接入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

第九条 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示范验收,对验收合格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定为示范项目:

(一)2021年底前通过示范验收,并经公示无异议;

(二)节能改造建设后项目平均节能率不低于15%(或达到折算要求);

(三)用电分项计量系统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建设完成并接入市级公共建筑节能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条  通过示范验收的项目按下列方法进行面积折算。

折算面积=实施节能改造建设建筑面积×折算系数

平均节能率/15% (10%≤平均节能15%)

折算系数:

       1       (平均节能率≥15%)

平均节能率=(改造前建筑年综合能耗-改造后建筑年综合能耗)/改造前建筑年综合能耗

第十一条 2017年7月(含)之后开展节能改造建设的项目可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示范项目,但需满足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是示范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确保示范项目顺利实施,要加强运维管理,确保发挥改造建设后的节能效果。能源审计、设计、施工、节能量核定等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并对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时协调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高效推动示范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市住建局结合公共建筑能效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推进要求,不定期组织对全市示范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开展督查,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示范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浙江省及我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温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立项申报表

2、温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示范验收申请表

附件1、附件2表格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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