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温住建发〔2023〕75号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
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建设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防范长效机制,提升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水平,规范事故预防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数字管理和诚信自律
(一)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按照公平、公正、开放的原则,鼓励有资历、有能力、诚信自律的保险机构及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接我市施工安责险业务后,在温州市建筑行业安责险综合管理云平台(简称管理云平台)进行信息登记,上传承保信息、事故预防服务方案以及事故预防服务报告等资料,提升我市施工安责险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信息共享、数据互通。
(二)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为推动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各保险机构及第三方服务机构要对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进行诚信自律,全力推进各项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确保施工安责险办理、承保范围、理赔、事故预防服务等工作既能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又能保障施工企业的切实利益。
(三)规范保险机构责任义务。各保险机构和投保单位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0〕9号)文件规定的要求,明确施工安责险的保障范围及保险最低赔偿责任限额。
二、事故预防服务内容和工作频次
(一)事故预防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机制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及其它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二)事故预防服务频次。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频次不得少于2次/年,包括至少1次/年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服务,并鼓励企业申请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等事故预防服务工作。事故预防服务专家可从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专家库”中抽取,每次服务不得少于2名专家参与。为确保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服务的质量,根据项目工程造价区分,造价一亿以上的项目,每名专家每半天参加工程项目服务工作一般情况不超过1个,最多一天不得超过3个项目;造价一亿以下的项目,可在考虑距离等因素后适度放宽至每名专家每半天参加工程项目服务工作一般情况不超过2个,最多一天不得超过4个项目。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要求。每个承保项目至少每年开展1次及以上,保险机构或其第三方服务机构及项目承保企业均可在管理云平台发起隐患排查服务任务。服务内容包括排查现场安全隐患、安全台账记录等,现场排查针对施工安全薄弱部位,重点排查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支模架、深基坑、脚手架、生活区消防安全、防高坠措施及扬尘防治等内容;安全台账抽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教育、技术交底和危大工程台账等。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服务要求。每个承保项目至少开展1次及以上,由项目承保企业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在管理云平台提出标准化建设服务任务申请。标准化建设服务工作可参照《温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建筑工地评价和认定程序》的标准要求开展。
(五)事故预防服务资料管理。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要形成服务工作台账(含照片等资料),由保险机构或其第三方服务机构留档,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三、事故预防服务的相关要求
(一)加强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保险机构可委托具备一定规模、诚实守信、能提供相关服务资格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具体实施事故预防服务。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后进行信息登记,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服务专家可从“危大工程论证专家库”和“标化工地评价专家库”中抽取。
(二)保障服务专家合法权益。保险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要公开服务专家费用支付标准,事前告知安责险服务专家的服务费用、路途补贴、费用结算周期等支付标准。
(三)建立企业联络员制度。所有参保安责险企业(主要指施工单位)应提供一名安责险服务企业联络员。在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开展前,由保险公司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将服务开展时间等信息事前告知企业联络员,再由联络员通知工程项目部配合服务专家做好现场安责险服务,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项目总监或专监应参加。现场事故预防服务完成后,服务专家在2天内通过管理云平台将服务情况告知联络员,对于现场存在的隐患,由企业联络员负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传至管理云平台,形成闭环管理。
四、加强安责险服务监管
我局将不定期抽查保险机构的服务工作台账,重点检查保险保障范围、服务次数、服务报告、服务费用支出、专家考勤登记等内容,对存在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事故预防费用投入不足、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敷衍随意等情况的保险机构,将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保险机构,视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暂停施工安责险承保资格。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住建发〔2022〕65号)废止。